細說超聲波探傷設備屬不屬于計量器具
由于超聲波檢測具有檢測速度快、檢測精度高、重量輕、體積小等特點,使得其在金屬機構檢測中有不可替代的優(yōu)勢。隨著使用企業(yè)質量管理體系及測量管理體系的建立,超聲波探傷設備的管理又和企業(yè)的計量管理相聯系。然而無損探傷設備是否屬于計量器具,及其是否適用于計量檢定,在我國無損檢測學術界和計量行政管理部門之間一直存在爭議。
支持超聲波探傷設備應該納入計量檢定方的觀點認為:超聲波探傷設備屬于國家依照計量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它之所以應當進行周期檢定,一方面是計量法的要求、計量器具管理的要求,為了保證儀器檢測數據準確可靠,避免出現產品質量等事故,另一方面,該儀器屬于精密電子儀器,在使用過程中,一些元器件的性能可能變化,從而使儀器的技術參數發(fā)生變化。尤其是該儀器的使用,常常在野外、高空或潮濕、粉塵多、震動大的惡劣環(huán)境中,儀器的性能容易受到影響,造成儀器檢測誤差增大,或工作不正常。因此需要進行周期檢定,以避免檢測不準確。
當超聲波探傷設備用于檢測鍋爐、壓力容器、鐵路鋼軌、列車車輪車軸等,如其裂紋、孔洞等危險缺陷未被發(fā)現,可能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事故,后果十分嚴重。因為一些地區(qū)或單位,已將它列入強制檢定進行管理,必須按時進行周期檢定。檢定規(guī)程規(guī)定,儀器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一年。各單位可根據儀器使用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檢定周期,儀器設備在故障維修后必須經檢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而持有反對觀點方則認為:超聲波探傷設備是否適用于計量檢定要用其是否是計量器具的本質上來分析。國家計量局于 1987 年5月30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總則第二條的第4小條中解釋“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于統(tǒng)一量值的標準物資,包括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奔从嬃科骶弑仨毷侵苯踊蜷g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無損探傷設備是檢驗被測部件有無缺陷的一種裝置,無法測出缺陷的確切量值,所以無法確認超聲波探傷儀是計量器具。
同時也無法確認超聲波探傷設備屬于測量儀器。在科學技術飛速發(fā)展的現代,計量器具的用途和使用范圍也在日益增長。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計量司在 JJF 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解釋》中說明計量器具是測量儀器的同義語。并對測量儀器和計量器具的定義為“單獨地或連同輔助設備一起用以進行測量的器具”。并解釋測量儀器是用來測量并能得到被測對象確切量值的一種工具或裝置。在我國有關計量法律、法規(guī)中,測量儀器稱為計量器具。為了達到測量的預定要求,測量儀器必須具有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計量學特性,特別是測量儀器的準確度(給出接近于真值的響應能力)必須符合要求。即測量儀器必須能得到被測對象確切量值且必須符合準確度要求。超聲波探傷儀是檢驗被測部件有無缺陷的一種裝置,無法測出缺陷的確切量值,當然也就談不上符合準確度要求。所以也無法確認超聲波探傷儀是測量儀器。